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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二十六章 希望中院顶住332

但单单说管辖权的话,这个案子放在汉东没问题,放在魔都也没问题。 像是这种情况,一般来说,哪个法院先立案,就由哪个法院管辖。</p>

所以,中院大概率是会支持的,这个案子肯定要在京州来审!</p>

3月二十七日,晴,又是一个好天气。</p>

老周一路来到法院办公室,还没坐稳呢就接到了电话。</p>

“中院有决定了吗?这个案子不移送吧?那就好那就好……”</p>

电话里是中院的朋友,听到案件不移送的消息后老周终于松了口气。</p>

“但是中院决定这个案子自己审,根据最高法在两年前发布的司法解释,这类型案件一审应该由知识产权法院或者省会城市的中级法院进行管辖。”</p>

嗯……啊?老周脸上的笑容缓缓消失。</p>

“你说什么?中院决定自己审?”老周赶忙问道。</p>

电话里,朋友的声音响起:“现在裁定书都下了,估计明天就能到你那里,我先告诉你一声,你准备好移交材料吧。”</p>

“喂,老周你咋不说话了?”</p>

随后,朋友就听到了一句话:“你说话能不能一次说完!”</p>

挂了电话,中院这边老周的朋友一脸疑惑,这种疑难有争议的案件有几个人会喜欢啊,中院要接盘不是很好吗?</p>

怎么感觉自己这老朋友一副很失落的样子。</p>

难不成是每天办案子加班太多糊涂了?</p>

搞不懂,真的搞不懂。</p>

要说忙,当然是基层法院忙了,现如今的分级管辖之下,基层法院的工作量早已经饱和到了极致,老周这种日常加班的法官才是常态。</p>

相比之下中院就好多了,二审大部分情况下是维持的,而且很多都是不开庭审理,所以……像是老周这朋友,就从来没体会过老唐带来的kpi飙升。</p>

而在另一边的老周放下手机,眼神中都带着一丝无奈,这次真的是天时地利都齐备了。</p>

老唐也没搞什么幺蛾子,眼看自己就要开始做了,结果最后被上级法院给背刺了!</p>

算了,得之我幸失之我命,只能等下一次机会了。</p>

老唐是第二天收到裁定书的,看着手中的裁定书他也有点哭笑不得,只能说老周命不好吧。</p>

不过……如果算上自己后续的操作,那也不能说命不好。</p>

现在确定了管辖法院,那就好好准备开庭吧!</p>

魔都,强盛公司内,法务总监也是叹口气,最终还是没把案子弄回来,不过能在中院审也可以。</p>

都说那个唐方镜是顶级的大律师,但在这个案子上,他必须得拼一把!</p>

利益相关,不是说你唐方镜名气大我就只能妥协,打官司从来不看名气!</p>

符少飞对此也是全力支持,这种情况下只能是全力以赴。</p>

至于柳总这边,他并没有打算请律师还是干嘛,有厂商顶在前面,他这公司就是顺带的。</p>

而且,厂商作为国企控股的合资公司,能撬动的资源比他这公司大的多,所以他直接躺平就行。</p>

一个春雨绵绵的上午,在举证期限的最后一天,老唐这边收到了强盛公司的答辩状副本以及相应的证据副本。</p>

坐在办公室内,伴随着窗外细密的雨声,老唐开始仔细思考对方的思路。</p>

说起来打官司很简单,老唐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纵向垄断行为,且该垄断行为形成了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况。</p>

然后该行为给当事人造成了损失,当事人因此基于该损失请求损害赔偿。</p>

而强盛公司则要证明,双方之间不存在纵向垄断行为,双方之间的行为并没有形成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况。</p>

而对方为此提交了足足二十多份证据!</p>

这就需要老唐对这些证据都进行仔细审查,分析出对方的思路,然后进行反击!</p>

王青青隔一段时间进来添点水,她可以看出来,这个案子老唐很重视,所以没有任何的打扰。</p>

时间一晃到了晚上,老唐依旧神采奕奕,开挂的身体就是这么牛逼。</p>

对方的思路他基本上已经分析出来了,提交了多份证据来证明当初厂商虽然给了限定底价,但是这个限定行为对于经销商的约束力并不强。</p>

这些证据中有京州经销商售卖的多张发票,上面显示的价格均低于物价局处罚决定里公布的双方约定最低价格。</p>

当然,同样有新大汽车公司提供的五张发票,这些发票显示的交易时间都发生在行政处罚前,垄断协议时间后。</p>

而且,价格也都低于那个最低价格。</p>

还有就是厂商收集的当时汉东经销商店内裸车查询价,里面显示很多家经销商的查询家都低于垄断协议中的最低价格。</p>

说人话就是,厂商确实给了一个最低价,但是实际中这个最低价并没有太强的约束力,很多经销商包括新大公司都是随便卖的。</p>

所以,根本没有什么垄断行为,就算有,该行为也没有达成排除和限制竞争效果。</p>

法理依据就是老唐提起诉讼的依据,最高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四条,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法律文书记载事项应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p>

而这只是其中一个思路,另一个思路则是,对方认为行政处罚中对于垄断协议的认定标准,和民事诉讼中的认定标准不应该一样。</p>

原因也很简单,最低价格是否完全执行是行政处罚的参考因素,而非决定因素。</p>

决定因素是什么,那当然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实质上的垄断协议了。</p>

但是在民事诉讼中,两个公司是否执行了那个最低价格的协议,是需要重要考量甚至是决定性的因素。</p>

侵权责任就是这样,人家只是签了协议,但没有执行,那你就不能主张这个侵权损害赔偿,因为本来就不存在侵权行为。</p>

把证据都过了一遍,又仔细看完答辩状后,老唐心中有了底。</p>

不得不说,这个对手确实很强,对方的证明逻辑等在自己遇到过的对手中都属于比较强的。</p>

不过,对手越强,老唐就越兴奋,前段时间整天和弱鸡们打擂台,一点意思都没有,就应该是这样的对手才有意思!</p>

低下头,老唐开始写自己的思路……</p>

他的思路不单单要适用在这个案件里,还要形成一个效应,那就是其他相似案件,也能通过这个思路进行证明!</p>

好久没有搞大批量的诉讼了,老唐已经有点按捺不住,中院那些法官们应该能顶住吧?</p>

京州市中院,某位做出由中院自己管辖的民庭庭长突然打了个喷嚏,奇怪,谁在惦记自己呢?</p>

算了,到点下班!</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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