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刘为俊的交待,公安干警于当晚(10月2日)8时从大水沟里捞起菜刀,经技术鉴定,菜刀即作案凶器。</p>
刘为俊是洪湖县代市公社人。1968年9月到江陵县白马公社金渡一队刘家入赘。因偷盗、赌博于1976年受过大队、公社的教育。1979年8月被安排到江陵驻石首县绣林采石。</p>
1979年10月5日,石首县公安局以谋财杀人纵火之罪将刘押往石首县公安局看守所。</p>
刘为俊目无法纪,经常聚众赌博,后又发展到为图财而杀人,并放火焚尸,妄图毁灭罪证,逃脱罪责,其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手段残忍。归案后,认罪态度不好。省高院对杀人纵火犯刘为俊依法判处死刑。</p>
1980年5月31日上午10时40分,法警将杀人犯刘为俊验明正身,询问有无遗言、信札后,由县武装部民兵押上刑车,至东方公社万胜7队长江大堤下即孙家拐执行了枪决。</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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